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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盛**限公司、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四川盛**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以已与被告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四川盛**限公司、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四川盛**限公司、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1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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