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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余*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局羁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余*、赵某某的民事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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