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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巨*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巨*与被告杨**、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巨*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7日、11月30日被告杨**、杨**各自立据在我处借款30000元、20000元,均约定月息3%、使用期限6个月。逾期后,二被告既未归还本金,亦未按约支付利息,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资金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杨**、杨*乙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7日被告杨*甲立据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书立借据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巨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月息3%,借款期限6个月”。同年11月30日被告杨*乙亦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巨某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月息3%,用款时间6个月”。逾期后,二被告既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起诉来院,要求实现诉请。

同时查明:中**银行公布的2014年10月到2015年5月短期(6个月)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5.6%。

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亲笔书立借据,双方由此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二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诉请其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事实清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中**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所负债务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二被告各自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杨*乙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巨某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10月7日起支付该款中30000元的资金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支付该款中20000元的资金利息,利随本清。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杨**、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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