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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严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对被告严*2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被告严*偿还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严*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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