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贾*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决定免收。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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