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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贾*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决定免收。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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