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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苟某某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申请

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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