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江苟某某自愿于2015年1月12日书面申请
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原告杨某某、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某某、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诉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