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某某、韩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程某某、韩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韩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某某、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韩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原告杨某某、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苟*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诉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