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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余*以被告杨*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杨*的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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