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余*以被告杨*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杨*的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原告杨某某、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罗某某与被告蔡*、祁某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周**、龚彩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