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袁**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四川通发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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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