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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日被告郑某某在我处立据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后经我多次催收借款本息,被告一直未偿还。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2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在原告处借款属实,但该笔借款我又借与他人,一直未归还。我愿在2015年6月底还3万元,年底还7万元,明年年底还1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郑某某立据在原告岳某某处借款20万元,原告岳某某将该20万元汇入被告郑某某的银行账户。2014年5月2日被告郑某某与原告岳某某协商,被告郑某某重新给原告岳某某书立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岳某某人民币20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计息。后原告收款无果起诉来院,要求实现诉请。

同时查明:中**银行公布的2014年后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15%,月利率为5.12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某某立据在原告岳某某处借款20万元,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一直未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根据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的规定,所以原告随时享有对被告请求返还借款的民事权利。同时原、被告约定月息按2%计算,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岳某某借款20万元,并从2014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时止,利随本清。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郑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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