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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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