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原告黄*与被告李某某、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苟*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与被告聂*、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