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冉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冉某某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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