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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蒋**、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冉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冉某某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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