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申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杨某某、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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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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