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以已与被告米*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某某撤回对被告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50元,减半收取466.25元,由原告牟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原告何*诉被告四川省**责任公司、向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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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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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某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四川**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