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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四川**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瑞**有限公司、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应收取2200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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