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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四川通发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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