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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11月27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赵**、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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