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自愿于2014年12月1日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原告杨某某、吕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向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苟*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与被告聂*、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诉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四川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