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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自愿于2014年12月1日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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