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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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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