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严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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