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6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屈*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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