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向*与被告巴中市**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巴中市**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自愿于2015年7月21日撤回对被告巴中市**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李*、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对被告巴中市**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李*、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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