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依据(2014)巴州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追加朱**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到位47363元。因被执行人朱**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吴**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王*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巴州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