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巴中市**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巴中市**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