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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