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郎棋诉被告王**、广东开**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开**限公司在答辩期内的2015年9月8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的办公所在地是广东省开平市,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王**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均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且本案原告已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并立案,故被告广东开**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广东开**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