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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