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诉重庆市**发有限公司、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重庆市**发有限公司、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被告许*在开发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春光苑步行街三期工程期间,急需资金,于2015年2月16日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月息3%,借款期限一年。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其借款行为涉嫌犯罪,平昌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9月7日立案侦查。本案中,许*向蔡**借款行为也涉嫌犯罪,据此,本院将被告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起诉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的起诉。

本案原告蔡**预交的诉讼费2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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