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原告刘**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俊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向*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蔡**诉重庆市**发有限公司、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肖*明诉重庆市**发有限公司、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彭*平诉王*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张**诉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张毅诉何海平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