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沙河农村联合2组塔子山1号5-1-3103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所有的川A739XC汽车一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张**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沙河农村联合2组塔子山1号5-1-3103住房一套查封,该项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和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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