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蒋**、吴**请执行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现外出下落不明,无金钱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执行能力,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