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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余朝平、苟**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余**、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苟**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要求被告余**、苟**立即偿还借款10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余**、苟**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苟**于2014年7月29日立据在原告赵**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在2014年9月29日归还,未约定利息。逾期后因被告余**、苟**外出,原告主张债权无果,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余**、苟**共同书立的借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余**、苟**应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并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余**、苟**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借款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9月29日起计付至付清时止)。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余**、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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