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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信诉余**、苟**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中信诉被告余**、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中信及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苟**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中信诉称:要求被告余**、苟**立即偿还借款260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余**、苟**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苟**于2014年3月3日立据借款凭据,借到原告高中信290000.00元,已还20000.00元,下欠270000.00元,约定在2014年7月15日还清,逾期按总额每天2‰计付利息及违约金。2014年5月15日,被告余**偿还原告高中信10000.00元,下余260000.00元逾期至今未还。因被告余**、苟**外出,原告主张债权无果,诉讼来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高中信的陈述及被告余**、苟**共同书立的借款凭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余**、苟**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约定逾期按总额每天2‰计付利息及违约金,已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余**、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中信借款2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6%从2014年7月16日起计付至付清时止)。

本案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余**、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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