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雷*与被申请人贵州**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贵州**有限公司在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承建的平昌营山公路平昌段改建B1标段应领取的工程款中予以冻结60万元。申请人雷*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贵州**有限公司在平昌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应领取的工程款中予以冻结600000元。
申请人雷*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