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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曾兵与被申请人彭*、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瞿祥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眉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曾兵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只有空白条子,没有金钱往来,彭*的当庭陈述完全虚假;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与瞿**没有关系;本案借条来源不合法。请求撤销原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彭*提交意见称:彭*与曾兵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且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请求驳回曾兵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曾*分别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6月1日、2014年3月8日向彭*借款15万元、5万元、4万元并出具借条三张,以及曾*以自己的车牌号为川ZAY797号车辆作为借款抵押的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确认。关于曾*称,只有空白条子,没有金钱往来和借条来源不合法的意见;本案系民间借贷,彭*已提供曾*出具的借条和抵押条以此证明曾*借款的事实;曾*认为双方没有金钱往来只有借条以及借条来源不合法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曾*在原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u0026amp;amp;ldquo;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曾*认为,本案与瞿**没有关系的意见,曾*向彭*借款尚欠的18万元发生在曾*和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18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曾*和瞿**共同偿还。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曾*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曾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曾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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