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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熊**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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