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眉山祥**有限公司与张*、丹棱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眉山祥**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黄**、眉山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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