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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衡**限责任公司与曾**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衡**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仁寿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衡**限责任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曾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四川衡**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衡**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四川衡**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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