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800号李**与李**、何**、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何**、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150元、财产保全费45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