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青**款有限公司与徐**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眉民初字第187号成都市青**款有限公司与谭**、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拟处置的房产在协商完善处理消防安全设施中,暂无变现的条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谭**、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244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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