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眉民初字第187号成都市青**款有限公司与谭**、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拟处置的房产在协商完善处理消防安全设施中,暂无变现的条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谭**、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244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