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8)仁寿民初字第1697号王**与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仁寿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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