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赵**、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4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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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眉山**有限公司、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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