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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黄*与赵**、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黄**、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黄*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其借款本金33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诉讼费3140元、保全费2180元。

法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黄*与被执行人赵**、黎**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赵**、黎**以其共有的,位于东坡区杭州北路228号怡杭家园4层C4号的住房一套【眉权房权证字第0019291、眉权房权证字第0019292,档案保管号:档0115733,土地使用权证:眉市国用(2009)第10538号】抵偿申请执行人杨**、黄*申请执行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332000元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黄*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追偿,并自愿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杨**、黄*凭本院(2015)眉东执字第675-1号抵偿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至此,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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