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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400元等。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知道其具体下落,且提供不了曾*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查找到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本案暂无条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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