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如诉被告四川地**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如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川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如撤诉。
本案受理费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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