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宏伟诉被告邓**、眉山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严宏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严宏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与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眉山市**有限公司与肖**、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