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眉山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宏伟诉被告邓**、眉山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严宏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严宏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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