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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与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眉东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张*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王**送达(2015)眉东执字第69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期内,被执行人李**、王**未自觉履行义务。现查明本案的诉讼中冻结被执行人王**、李**在房产系用作抵押借款,现执行条件不成熟。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被执行人李**、王**现有的财产状况,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张**: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冻结被执行人李**、王**的财产执行条件成熟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核实后,立即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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