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康**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能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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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