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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与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齐**与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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