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原告景**与被告王**、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齐**与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与被告何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彭*、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苏*与被告张**、李**、刘**、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康**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